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5日 21:21  审核人:高树文  点击次数: 
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
鲁交院学发 [2008]23号
2008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优秀辅导员评选程序,加强评选工作的 管理和监督,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辅导员的奖励对象:
(一)优秀辅导员是学校设立的个人单项荣誉奖项,表彰在年度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职辅导员;
(二)兼职辅导员和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有关人员也可申请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第三条 优秀辅导员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政治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业务精:热爱学生工作,勤奋努力, 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三)纪律严: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作风正: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五)每学期组织主题班会和主题团日活动不少于 4次;主动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定期与学生谈话,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1次;
(六)承担适量的“两课”、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或党课、团课等教育课程,认真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七)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未出现责任事故和稳定问题;
(八)主动开展工作研究,每年提交学生思想动态分析报告不少于 2篇,每年提交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不少于2篇;
(九)学生满意度在 80%以上。
第四条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
系(院)每年度推荐和学校审批的优秀辅导员人数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 30%。
第五条 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时间与评选程序:
(一)优秀辅导员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年底前完成评选工作;
(二)优秀辅导员评选应在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后,结合系(院)学生工作考核结果进行;
(三)优秀辅导员评选应按照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四)辅导员工作考核包括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院)评议、学校相关部门评议四个环节,其中学生评议所占比例不低于 50%;
(五)符合优秀辅导员申请条件的辅导员,可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审批表》;
(六)系(院)依据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和推荐,将 推荐名单和《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审批。
(七)学校审批。
第六条 优秀辅导员的表彰和奖励:
(一)学校为优秀辅导员颁发“优秀辅导员”荣誉证书,授予“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奖励材料记入 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二)学校对在制定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进修学习等方面的政策时,对优秀辅导员适当倾斜;
(三)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评选的人选,从学校优秀辅导员中产生。
第七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的监督 和管理:
(一)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如辅导员个人或系(院)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院)或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团委和系(院)共同组织,以系(院)为主实施。学生评价由系(院)组织实施。
(四)系(院)要做好优秀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优秀辅导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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